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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执行人消费受限 主动履行 办案法官登门送款 人性执法

来源: 颍东法院 刘静静  www.ydqwmw.com  2018-04-03

被执行人亲属将标的款带到法院


核实判决书内容及双方当事人情况


将标的款交给殷某监护人,并指导其履行执行手续

       3月30日上午,被执行人朱某委托家人主动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履行判决义务,并向法院申请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。

       朱某与殷某原系夫妻关系,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纠纷。2012年12月,殷某的法定代理人以朱某对其多次虐待致精神失常,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颍东法院起诉离婚,要求朱某支付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5902.98元,经济帮助180000元。经司法鉴定,殷某被认定为患心境障碍抑郁发作,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。法院审理认为,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,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扶养费的权利。故在婚姻存续期间,殷某住院治疗的相关花费,朱某有承担部分费用的义务。且因殷某离婚后仍需要后续治疗费及生活费,被告应在经济上给予适当帮助。最终,法院判决准许殷某与朱某离婚;朱某在该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殷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、交通费2951.49元,经济帮助70000元。

       因朱某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,殷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。但因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,法院依法调查亦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,不得不终结该次执行程序;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财产,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,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。同时,执行局办案法官将朱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经了解,朱某现在外地打工。今年年初,朱某在购买车票时发现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消费,对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,且经受着社会舆论的压力,故委托家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,要求履行判决义务,并申请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。朱某家人将执行款送到法院以后,执行法官考虑到殷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监护人年岁已大、出行不便,到法院领取执行款的亲属并没有经授权委托,就加班驱车到殷某家中,将执行款交付到殷某监护人手中,并履行相关手续,该案执行终结。

       颍东法院执行局长刘玉彪介绍道,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,执行法院依照《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,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,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,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,其中就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,不得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仓位;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。该项措施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,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,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增强全社会建立“守信者荣、失信者耻”的意识,维护法律的权威,重塑司法公信力,有效化解执行难的问题。